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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法院审理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量刑大数据报告
发表时间:2018-12-17 15:10:16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吴学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人非法行医达到情节严重及以上的即构成“非法行医罪”。本文对贵州省审理的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判处刑法与犯罪情节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贵州省审理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判处刑法与犯罪情节之间的关系。

      一、整体情况分析

      2014年至今贵州省人民法院审理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共68件,各年审理案件数量见表1-1-1,各年审理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如图1.1.1所示。

      表1.1.1贵州省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8年审理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数量情况
年份 数量 环比增长(%) 备注
2014 13 -  
2015 9 -30.8  
2016 10 11.1  
2017 19 90  
2018 17 -  
合计 1745    
 
      从表1-1-1和图1.1.1可知,由于触犯“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具有一定医学知识但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所以审理“非法行医罪”的案件的数量较之于其他类型犯罪案件,每年都是极少的,数量的较少变化都会引起变化幅度的巨大波动。根据以上数据,贵州省2014年至2018年审理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2015年较2014年减少4件,2016年较2015年增加1件,但2017年出现陡增陡增,增长率为90%, 2018年截止日前的统计数据为17件。因此,考虑到统计数据相对比较滞后性以及触犯“非法行医罪”犯罪嫌疑人范围的局限性,本文预计2018年贵州省审理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可能会在22至28件之间。

      量刑与犯罪情节关系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分三个档次:(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入罪的前置条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构成“构成非法行医罪”的首要条件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根据该规定,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当然不属于非法行医,只有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行医才可能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②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③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④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情形

      根据《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即可构成“非法行医罪”,此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解释》第二条,行为人具有以下情节则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除此之外,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后造成行为人死亡,但行为人非法行医并不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不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根据案件情况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根据《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①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②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法定量刑为十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司法实践

      本文对贵州省2014年至2018年审理的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判处刑法与犯罪情情节予以统计分析,具体见表2-3-1。
 
表1.2.1 贵州省审理涉嫌“非法”案件量刑与犯罪情节关系情况
序号 案情简介 其他情节 刑罚(年) 罚金(元) 备注
缓刑(年)
1 长期自制一种治疗狂犬病的草药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抢救无效死亡 主观恶性小,自首,取得谅解,认罪悔罪 3 3000  
5
2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坦白 0.5 5000  
1
3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自首 0.5 4000  
1
4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前科从重,如实供述从轻 0.3 2000  
1
5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自首,取得谅解,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直接、主要原因 3 10000  
3
6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 1 20000  
2
7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 1 4000  
2
8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当庭认罪、悔罪 0.5 10000  
1
9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当庭认罪 10 10000  
0
10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坦白 0.5 1000  
1
11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自首 0.7 15000  
1
12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认罪、悔罪 1 5000  
2
13 非法行医致胎儿死亡 认罪态度好,被害人谅解 2 3000  
3
14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自愿认罪、坦白 1 10000  
1
15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前科从重,自愿认罪,坦白 0.8 16000  
0
16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自愿认罪、坦白 0.5 10000  
1
17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坦白 0.5 1000  
1
18 多次接生致胎儿死亡 自首,取得谅解 3 2000  
5
19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四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 1 5000  
2
20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取保期间非法行医,坦白,如实供述 0.5 2000  
0
21 非法行医,节育造成9级伤残 被害人谅解 1.3 2000  
0
22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1 3000  
2
23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 1.5 3000  
0
24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认罪态度好,取得谅解 10
 
20000  
0
25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自首,赔偿损失 10 30000  
0
26 两次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后,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11 10000  
0
27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坦白 0.7 2000  
1
28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 1 20000  
1
29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前科从重,自首,取得谅解 1.2 5000  
0
30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自首 1 5000  
1
31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取保候审期间非法行医 0.5 2000  
0
32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认罪态度好 0.5 5000  
1
33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0.5 10000  
1
34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 0.8 3000  
1
35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自首 10 3000  
0
36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如实供述取得谅解 0.5 5000  
1
37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坦白 1.5 3000  
3
38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 0.8 6000  
1
39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坦白 0.5 10000  
1
40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当庭认罪 10 1000  
10
41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自首 1 3000  
2
42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累犯从重,自首,如实供述 10.5 15000  
0
43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取保期间非法行医,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 0.5 3000  
1
44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次要原因) 初犯、偶犯 2 5000  
3
45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自愿认罪 10年 10000  
0
46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供述,坦白 1 3000  
2
47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次要原因) 如实供述,未造成交通事故 0.5 2000  
1
48 非法行医致胎死腹中 2 5000  
0
49 非法行医致婴儿死亡 自首,取得谅解 3 2000  
5
50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如实坦白 0.5 3000  
1
 
       根据上述数据得出判处刑法与犯罪情节之间的关系:

      (1)贵州省审理的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中,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被以“非法行医罪”处罚的案件最多,统计的50件案件中,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被以“非法行医罪”处罚的案件为34件,占全部案件的68%。在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出发后行为人仍然非法行医,这体现出非法行医这的法律意识淡薄,行为人大多以为非法行医只是违法行为,并不认为达到相应情节以后就构成刑事犯罪。

      (2)由于行为人大多是因为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而被以 “非法行医罪”处罚,因此被判处刑罚皆在3年以下,再加上行为人犯罪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庭审中大多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存在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有的还存在自首情节,因此被判处刑罚大多适用缓刑。只有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非法行医、具有前科或者累犯等情节法院才不会适用缓刑。除此之外,即使行为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由于行为人对就诊人的死亡大多是存在过失,且具有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大多持审慎态度,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皆在相应法定刑的较低范围内量刑。

      (3)在量刑方面,行为人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是法庭在量刑方面的重要考量。 

      (4)所有判处“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均适用罚金刑,根据统计数据,其中只有一个案件是单处罚金,两个案件判处拘役,其他全部判处有期徒刑。这说明对于判处“非法行医罪”的案件,法院基本都会判处有期徒刑。

      (5)根据统计数据,行为人触犯“非法行医罪”的应判处刑罚的法定刑大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其次就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基本没有。这说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旦给就诊人造成伤害,则大多是是严重性的,很大程度上会危及就诊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应当坚决禁止。

      结语

      综上,虽然触犯“非法行医罪”的人大多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一般而言不会给就诊人造成太大的伤害,但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就诊人只有在认为自身病情并不严重的情形下才会到非法行医人处就诊,而非因为非法行医人本身过硬的医疗技术水平。正是由于非法行医人的医疗技术水平不过关,对病情、药物等容易出现错误判断,因此其造成的伤害结果一般都极为严重,一旦出现错误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危及就诊人的生命安全。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务必持证上岗以及不要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人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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