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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保险公司未明示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
发表时间:2018-08-21 16:11:49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导读:通过对本案的研读,可以对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明示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有一个具体的认知,因而本案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关键词:三者险、车损险、免责条款

 


 

  一、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案情扼要

 

   (一)2013年3月21日,李晓东为车牌号京AG1568的营运货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三者险不计免赔条款,并交纳了保险费。太平洋保险公同意承保,向李晓东出具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

 

   (二)2013年8月1日6时30分,刘继东驾驶保险车辆将路面压坏向左侧翻,车上所载沥青散落,致使沥青与黄依然身体接触,造成黄依然人身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认定刘继东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黄依然被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急救至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李晓东垫付黄依然急救费200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81540.2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000元。2014年12月23日李晓东花费3100元为黄依然购买医用弹力套2套。上述垫付费用合计87840.26元。李晓东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为76张北京积医停车场出具的停车费发票和4张北京市出租车发票,金额共计537元。 2014年,黄依然因本次事故伤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北京路顺腾达汽车货运服务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要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21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护理费8000元、交通费3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未尽提醒义务,保单免责条款能否作为其免责的抗辩理由。

 

   四、法院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刘继东负全部责任,刘继东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上述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黄依然超出上述保险限额的损失,因事故发生时刘继东系为货运服务部履行职务行为,故货运服务部还应在刘继东承担民事责任范围内赔偿黄依然合理合法的损失。……黄依然要求建工集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险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中刘继东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故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享有10%免赔率的抗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保险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已经履行上述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故对保险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经核实,黄依然的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8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五、法院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为:一、太平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黄依然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4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护理费、交通费9000元,以上共计15450元;二、驳回黄依然其他诉讼请求。

 

   六、实务经验总结

 

   《保险法》从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角度出发,对保险人在保单中设置的免责条款强调其应该尽到明确的提醒义务,否则该条款不生效,保险人不能以此加以抗辩,以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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