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相应税费系由出租人承担,开具发票系出租人约定义务,其承担相应税费亦属于法定义务,但合同签订时系基于2014年现行有效的税收征管法规及规定,按规定当时不可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无论是普票还是专票,而营业税发票无法抵扣税款,因此认为签订合同时并无抵扣税款目的,当前承租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在于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其主张超出了当时合同约定的目的,属单方变更、补充合同,应当不予支持。此种争议系因税收政策的改革导致,当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情况完全不能预见,应属“情势变更”,如不能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解决。具体方案及请求应咨询律师为宜。
附:
营改增后的不动产租赁税
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
11%
应缴税款=[收取的租金/(1+11%)]*11%
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
5%
应缴税款=[收取的租金/(1+5%)]*5%
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
征收率5%,减按1.5%
应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个人
非住房
应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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