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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对承包人资质的要求
发表时间:2018-07-21 16:26:24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陶世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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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世鸣
 
  导读:“由于建筑产品是设计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障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也就是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如果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活动日渐频繁。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 ,目前仍以较为简易的居多,要将这类农村自建住宅都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难以做到,从执法成本考虑,也没有大的必要。
《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对于农村房屋的建造,相对较为复杂,需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1、 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对农村房屋,《建筑法》第83条第3款排除的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因此,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仍应受《建筑法》调整,其承包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否则施工合同无效。至于农村房屋中的住宅,则应进一步根据建设规模,适用不同的效力判断规则。
  2、 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对农村房屋中的住宅,《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还设定了两个限定词:一是“自建”,二是“低层”。

  对于该款所称的“农民自建”,实践中一般认为,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

  对于改款所称的“低层住宅”,《建筑法》未作规定。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属于“低层住宅”,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宅则不属于“低层住宅”。

  3、“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原建设部《村镇建设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该证书的,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有观点据此认为,对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承包人必须取得该证书,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是否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应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建筑法》之所以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排除在外,既是因为这类建筑活动具有简单性、一次性等特点,也是因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地处农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鞭长莫及。因此,要求承包人必须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过于理想化。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村镇建设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综上所述,对于农村房屋建造,应当进行两个层次的区分:第一个层次是区分住宅于非住宅。如果是非住宅的,应受《建筑法》调整,承包人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否则施工合同无效。第二个层次是区分住宅的建设规模。如果是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则属于“低层住宅”,不受《建筑法》调整,不要求承包人具有建筑资质,不能以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也不能以承包人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是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宅,则不属于“低层住宅”,应受《建筑法》调整,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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