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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幼儿园的不合理教育方式,家长该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18-07-06 18:50:00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李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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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笃志

     导读: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需要,我国幼儿园的数量愈来愈多,但同时也冒出许多管理不规范,教育方式不合理的幼儿园,孩子处于这样一个年龄阶段,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如遇到幼儿园教师体罚或不合理的处罚孩子行为,孩子家长该如何维护孩子的权利,同时规范幼儿园行为。笔者将通过案例为你解析。
 
     案例简介:原告王韫鹏因认为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教委)不履行法定职责及不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教委)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韫鹏诉称,原告在看完天通苑艾毅幼儿园原告孩子所在班级2014年10月13日全天、10月17日整个上午完整监控视频后,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告昌平区教委实名举报天通苑艾毅幼儿园对原告孩子进行精神暴力和肉体暴力侵害,并查到该幼儿园未在教委注册登记,属于非法幼儿园,请求昌平区教委依法履行职责,取缔该幼儿园。昌平区教委答复称,不能认定老师对孩子存在精神暴力和肉体暴力的行为,鉴于目前昌平区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现阶段尚不能对全部无照举办的幼儿园予以取缔,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意见》,天通苑艾毅幼儿园被评为B类幼儿园,暂时不能予以取缔。原告不服,于2015年2月9日向被告北京市教委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教委受理后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教委认为昌平区教委对原告的举报已经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答复,昌平区教委对擅自举办的幼儿园采取了一系列的工作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昌平区教委以不能认定老师对孩子存在精神暴力和肉体暴力行为作为调查结论,使用排除性表述而非确定性表述,没有正面答复幼儿园在履行法定教育义务时存在什么问题,是在逃避法律赋予其对幼儿园的监管职责。同时,原告认为被告昌平区教委暂时不予取缔天通苑艾毅幼儿园的决定也是违法的。被告北京市教委作为复议机关认为被告昌平区教委对擅自举办的幼儿园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教委的上述复议决定是错误的,被告昌平区教委对辖区内擅自举办的幼儿园确实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但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昌平区教委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昌平区教委履行职责,依法对原告举报的天通苑艾毅幼儿园侵害儿童事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2.被告昌平区教委履行职责,依法取缔天通苑艾毅幼儿园这所非法幼儿园。
 
     法院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王韫鹏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王韫鹏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焦点:被告昌平区教委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律师说法:本案中,原告提出两个诉讼请求,第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请,被告昌平区教委认可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职权。故原告第一诉请属于被告昌平区教委的职权范围。根据事实证据了解到,法院在审查阶段也查明了:在收到原告的举报信后,被告昌平区教委要求涉事幼儿园提供了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同时要求涉事幼儿园对原告举报事项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在对举报事项调查了解后,被告昌平区教委在给原告的答复中称“不能认定老师对孩子存在精神暴力和肉体暴力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对原告举报的事项作出了认定,并将这一意见告知了原告,属于依法履行其行政职责。故根据以上事实可以总结,如孩子在幼儿园受到的教育方式不合理,孩子家长是可以向当地的教委会进行投诉举报,这也属于教委会的职权范围。本案中,区教委也履行了自身的职责,积极对涉事幼儿园进行调查,也要求该幼儿园提供情况说明,但只是因为事实证据原因无法认定涉事幼儿园教师存在暴力行为。
 
     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二诉请,《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幼儿园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应该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本案中,经法院查明事项:被告昌平区教委在2015年1月22日给原告的答复中告知其对涉事幼儿园暂时不能予以取缔,其措辞不严谨,措施不全面,对原告亦未尽到足够的说服解释义务,本院予以指正。鉴于被告昌平区教委已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和2015年7月15日对北京艾毅澳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告知书和责令停止办园的处理决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质已经实现,判定昌平区教委未履行行政职责违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
 
     结语:综上所述,原告为了保护孩子的权利所采取的程序合法,值得人们学习借鉴,但是在公平的角度上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和法律为准绳。同时,通过本案我们了解到教委会对于幼儿园不合理的管理方式及园内教师不恰当教育方式是有监管职责,如不作为,则是属于失职行为,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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