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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未在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8-07-09 18:31:18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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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龙 律师

     导读:现实中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执行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会迅速转移财产,导致胜诉方只是空有一份胜诉的判决书,自己的利益却没有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所以在一些案件二审终审进入执行程序后,胜诉方为了避免执行难这个问题都愿意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维护自身最大的利益,但是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一方申请再审,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裁定?再审后是否还能申诉?带着这两个问题我们对下面这个案子进行解读。

   案件简介:被告甲公司因某项目的建设与原告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在合同期内,乙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钢材,但是被告甲公司却未能依约支付给原告乙公司相应的钢材购置款,原告乙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钢材购置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结果:一审贵阳市中院和二审贵州省高院均认定被告甲公司欠原告的乙公司的事实成立,判决被告甲公司向原告乙公司支付价款和违约金。

 

   二审判决生效后,乙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执行中,甲乙两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并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之后原告乙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若当事人要申请再审就必须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这样才能够启动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根据这个规定申请再审是抗诉的必经程序,在这个案子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乙公司申请再审的裁定正确,所以乙公司或者甲公司都不能向检察院抗诉了。

   结语:民事主体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声明放弃民事权利的情况并不能得出民事主体就放弃了相应的民事权利的结论,但是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的,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会裁定终结审查。这样对于当事人的诉权的保护是不足的,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实践中都应该引起注意,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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