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静
导读:随着越来越多的学校的体育馆能够对外来人员开放,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果外来人员在校内受到伤害,学校是否应该担责?下面将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简介:校外人员在校内锻炼被撞伤,学校是否应该担责
2016年7月的一天傍晚,苏州市民马某在家附近一所大学的操场跑道上慢跑时,被正在跑道内侧红土区域踢足球的朱某撞伤。朱某也是校外人员,购票后进入校内运动场踢足球。马某被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此后,马某将朱某及上述大学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学校应该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红土区域踢球,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起快速移动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的风险放任不管,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涉案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朱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制止及纠正,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撞人者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
律师说法:校外人员在校内锻炼被撞,学校是否应该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学校作为运动场所的管理者,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学校是以收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运动场所的服务,就在学校与购买的人员之间订立了合同。学校应按约定向购买的人员提供合格的运动器材及运动场地,并对场所的安全秩序进行维护,尽到合同义务。
因此,学校在向公众开放运动场所时,应确保场所及器械的合格、安全,维持安全的秩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尽到安全保障后,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他人遭到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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