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静
导读: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要想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满足某些条件?下面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闫某于2017年3月16日于夏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105号房屋用于美容美体经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为一层底商毛坯空置,房屋内层高6米可加二层,夏某需提供加层及装修所需的相关手续,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4日。双方约定闫某需办理营业执照,夏某有义务提供此房屋的相关证件并配合闫某办理。2017年3月21日,闫某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名称为北京倾城至美美容有限公司。后双方因办理营业执照问题产生争议。2017年4月1日,闫某向夏某发送短信要求与夏某解除合同。2017年7月17日,夏某收到闫某邮寄的房屋钥匙。闫某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4月1日解除。
法院判决: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是事实,夏某并不存在怠于配合闫某办理执照的行为,并无不妥,闫某据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依据并不充分,因此对于闫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视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一般法定解除权: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2、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本案中,闫某租用房屋用于美容美体经营,该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经营美容美体。根据查明的事实,夏某并未怠于配合闫某办理营业执照,并不存在致使闫某的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因此,法院对闫某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主张并不支持。
此外,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他解除权行使的情形:1、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其6个月内行使解除权;2、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三种:(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3)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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