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进行房屋抵押担保时,抵押权没有登记,在此种情况下,担保人是否还应承担责任?该如何担责?下面讲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简介:抵押房产未登记,担保人责任如何认定
邢某与王某是熟人,王某因开厂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王某、王某某将位于镇江市丹徒新区幸福城3幢204室房屋作为担保,该房屋由胥某、王某、王某某按份共有,共有份额为胥某1%,王某某49%,王某50%,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经邢某多次催要,王某拒不还款,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抵押房产未登记,担保人仍应担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向邢某借款200000元,有借条、当事人为证,因此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邢某可以随时要求王某返还。对于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王某某仍需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邢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某在对抵押房屋享有的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抵押房产未登记,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房屋的抵押需经登记才能生效,没有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邢某与王某、王某某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但房屋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因此,房屋的抵押并未生效,邢某不能就房屋行使抵押权,不能对该担保房屋优先受偿。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虽然房屋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未生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案中邢某、王某、王某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无效的事由,因此抵押合同有效,王某某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房屋由胥某、王某某、王某按1%、49%、50%的份额按份共有,王某某按其对抵押房屋享有的份额对邢某承担保证责任,即在房屋价值49%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抵押房产未登记,担保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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