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彩礼是中国旧时的婚礼程序之一,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男女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因同居关系发生纠纷,为结婚而给付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下面将通过案例解析。
案例简介:因同居关系发生纠纷,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门某与白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19日未登记而同居。后由于琐事口角打架,双方已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同居前门某给过白某彩礼130000元,后白某自行返还给原告彩礼40000元,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返还彩礼款80000元。
法院判决:彩礼应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门某、白某为登记而同居,由于性格不合而自行解除同居关系,门某要求返还彩礼,有事实及法律根据,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判决白某返还给门某其余彩礼款60000元。
律师说法:因同居关系发生纠纷,彩礼应当返还
彩礼是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的财产,其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本案中门某与白某并未缔结婚姻关系,门某为此给付的彩礼可以要求白某退回。虽未缔结婚姻关系,但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考虑到女方对此的付出,所以在返还彩礼时可以适当的减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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