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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收邮寄的调解书是否算送达完成
发表时间:2018-03-23 16:54:03   来源:邹山 
    《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调解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当事人自愿。法院调解就是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处置自己实体权利。法律在规定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具有效力的同时,也为当事人设置了救济的途径,《民诉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字过后都生效,而是要在法院送达完成后才生效。这期间就成为当事人处理自己实体权利的一个缓冲期,同时,调解书什么时候送达完成就变得无比重要,
 
    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几种,其中特殊的有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在不接受法院送达的文书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证明文书确已送达,且文书的效力不受受送达人拒收的影响。但《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调解书不适用于留置送达,也就是说在当事人调解书送达之前的这一段时间,都属于法律留给当事人考虑的期间。假设当事人未委托丈夫为代收人,丈夫擅自签收了当事人的调解书,那这样送达的调解书算送达完成吗?《民诉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民诉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必须由当事人签收或者是当事人委托的他人签收,而八十五条又说一起居住的成年家属也可以签收,这里出现法条的竞合。
 
    要解决此处法条竞合的问题,我觉得我们应该回到立法的目的上去寻找解决的办法。调解中当事人的处置的是自己的实体权利,并且法律为调解书的生效设置了一个缓冲的期间,那就是说法律其实是允许当事人在签署了调解协议之后反悔,即使是当事人在签署了调解书之后送达之前的反悔都是有效的,而留置送达这种送达的方式是为了防止有些当事人故意说谎,拖延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破坏法庭审理程序而设置的,本身是为了维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
 
    如果未经授权的他人签收调解书也有效力的话,这对不但不利于解决解决纠纷,甚至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设置调解协议的本质上讲,不应将丈夫未经委托签收的调解书认定为送达完成。所以,我认为,未经授权的丈夫签收妻子的调解书,不能说送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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