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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招标投标需要做些哪事情
发表时间:2017-08-30 10:25:10   来源: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从事招投标业务的资格及其地位

1.律师从事招投标业务的资格确认:

  根据有关律师执业及《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归纳起来,从事招标投标业务的律师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专职的律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律师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了司法部及国家计委共同授予的从事招标投标法律服务业务的特许资格

3)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未受过任何有关律师执业方面的行政处罚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律师从事招投标业务的地位

2.1不同于招标代理人

2.2不同于招标活动中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1.律师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1.1协助发布招标通告

1.2协助开展资格审查

1.3协助编制招标文件

1.4协助出售招标文件

1.5协助澄清与修改

1.6协助组织开标:定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和需律师严加把握的一个环节。律师在定标阶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有:

1)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议。实践中,存在招标人无意中变更评标办法,直接影响投标活动公正性和严肃性的情况,对此,律师应提醒招标人严格遵循事先已公布给各投标人的评标办法,以避免因变更评标办法而引起的招标纠纷。

2)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招标结果签定相关采购合同。选定中标人后,律师应当协助招标人迅速签订相关合同。

1.7就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局法律意见书:

  司法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聘请有资格从事招标投标业务的律师就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出《法律咨询意见书》依据该通知,律师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要注意:

1)《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就招标投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表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2)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司法部和国家计委制定的格式作出全面说明和结论性意见。

3)对于招标文件所述的有关内容,律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于某些不够准确或不完整或暂时不能做到准确或完整的内容,律师可以要求项目法人或投标代理机构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或相应的保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的说明。

4)《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在所有招标文件定稿后出具,在意见书出具后,对有关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应通知律师,如涉及新法律问题或应主管部门要求,律师应发表补充意见

5)《法律咨询意见书》应由经办律师签字盖章。

6)项目法人委托的律师应着重确认项目法人主体、项目及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7)律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2.律师为投标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2.1协助审核招标人主体资格:

  审查重点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招标人之资格证明,如果是项目法人,应审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情况;2)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及其有效期。通过上述审验,审查招标活动的真实有效性,以便投标人在招标人及项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就商业决策作出正确判断。

2.2协助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投标人中标的几率。因此,投标文件既要严格依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体例等编写,又要注意有所偏重,以将本方优势区别于其他投标人。

  律师在此阶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依据招标文件之规定,编制规范和完整的投标文件,具体包括:投标函,载明投标人名称、联系方式、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等证明等证明投标人具有完满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各项内容。

2.3协助提交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刻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要求招标人签收备案。

2.4开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监督开标过程的合法有效性,验明各标函是否密封完好,协助投标人唱标并在不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唱标进行必要的解释。

2.5评标及定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协助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提出异议。

2.6就投标活动及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着重阐述投标人主体资格、资质等级,投标人以往及现阶段生产经营状况确认投标保函的内容及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就投标活动出具全面性和结论性的法律咨询意见。

  投标人委托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说明如下要点:

1)投标人主体资格及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2)投标人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是否有重大违约

3)投标人目前是否有重大诉讼事项

4)投标人在过去3年内是否有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

4)投标保函、成本超支保函等有关项目的担保。

  律师需审查担保书的内容及出具的条件,并发表意见,确认其内容和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联系地址:贵阳市北京路219号银海元隆广场10号楼“圣伦达律师楼”

服务热线:0851-86644888 865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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