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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边户”、“外来户”等群体该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17-08-10 11:21:02   来源: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前言】

   在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定,经常出现半边户外来户外嫁女等群体权益得不到公正对待,这已经成为土地征收纠纷争议和信访的重要原因。那么,当事人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如何进行救济?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呢?
 

【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李凤军等人所在的西戈村部分土地被征收,在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过程中,西戈村委会确定的土地补偿款发放标准,以197793日落户为界限,将之前落户的确定为老户,之后落户的确定为外来户,落户时间不同征地补偿标准不同。补偿款于2011-2012年间发放完毕。李凤军等人认为,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没有得到公正待遇,并于201577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分配方案,获得平等补偿权利。
 

     1.本案中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再审驳回再审申请。再审处理意见为:
 

 (1)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它组织。李凤军等人所诉西戈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李凤军等人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李凤军等人对西戈村委会的起诉并无不当。
 

 (2)李凤军等人所诉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没有证据表示是顺城区政府和河北乡政府实施的行为,对顺城区政府和河北乡政府的提起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一、二审裁定驳回李凤军等人的起诉亦无不当。
 

 (3)李凤军等人主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不公,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但是,分配方案的公正合法性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本案一、二审系裁定驳回起诉,并未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问题,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4)李凤军等人还主张,顺城区政府未发放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款被层层截留。经审理查明,李凤军等人一审诉讼请求是撤销分配方案获得公平补偿权利,请求发放安置补助费以及是否存在补偿款被截留问题,并不在其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亦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二审程序中一般不得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将剥夺另一方对新的诉讼请求的上诉权。本案中,二审通过询问,同意李凤军等人增加请求判令顺城区政府给付征地安置补助费、确认河北乡政府截留征地补偿款行为违法两项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予以指正。综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凤军等94人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1.对于补偿分配行为的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行为,属于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在本案中关于西戈村委会确定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2.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的可诉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李凤军等人应该对西戈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当事人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当事人的相关权益通过人民法院保障强制执行。
 

   这样,集体经济组织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民事诉讼,就可以转化为政府的行政处理行为,再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政府的行政处理行为进行裁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更有效率和强制执行力。这套程序已经在广东等地区进行了实践,具有可行性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来源: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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