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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文苑】浅谈一般保证中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7-06-26 09:11:36   来源: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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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保证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简单的说,一般保证中保证的担保责任较轻,在法院没有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享有法定的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较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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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之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一般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简言之就是债务到期,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或者提请仲裁主张其合法债权,同时也是为了在法院就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之后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如若债权人未在上述保证期间之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向债务人主张合法债权,那么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明显先后规定是冲突矛盾的,但笔者认为,担保法解释是对之前担保法规定不合理的一个补充和完善,同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当适用担保法解释之规定,保证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主张,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同时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当然这是属于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情形,那么如果债权人仅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债务人作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并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合法债权,此时,债务人作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之意思表示,主债务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中断,但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开始起算?

 

    综上,很明显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各有冲突之处。设立保证期间的立法的目的重在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否则一般保证人将有机会免除甚至可以说是逃避保证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规定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失妥当,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时间长,改为从执行未果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方显公平,更利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陈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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