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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6-07 22:11:35   来源: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时代中商品的流通方式的改变,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具备什么样的特点才能认定为犯罪有必要进行厘清,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推动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保障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因此而陷于囹圄之中。本文拟探究“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入罪条件,藉此来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进行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相关之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什么是传销呢?传销的定义来源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亦即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传销的行为方式有三种,第一种,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第二种,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第三种,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根据公通字〔201337号的规定,第二种行为方式不作为犯罪处理,而针对第一种、第三种,只要行为符合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就能够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那么组织、领导传销罪保护的客体,亦即保护的社会关系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该罪保护的客体是正常的经济秩序。立法机关在论及这一规定的背景时,指出:“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
 

何为“团队计酬”模式?在概念划分上其实是模糊的,在《禁止传销条例》中,都是将团队计酬纳入传销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则将这种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刑法理论上,也有些学者将团队计酬归入直销的范畴,认为这是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

 

什么样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才能定罪处罚呢?笔者认为必须要同时具备如下的条件。
 

首先,组织者、领导者必须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具体的手段是通过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如何来考量这是否符合这样的手段呢?其实在很多涉嫌传销的案件过程中,参与传销或者是这些所谓的消费者,是不认为自己被骗的,他们通过使用产品,某些产品具有很好的效果,使得这些参与人认为都是值得的,且“现身说法”,并广为宣传,针对这样的情况,如何来认定呢?笔者认为从商品的成本或者同类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
 

其次,“团队计酬”中,必须要具有‘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行为,亦即在这个团队中有以“人”为核心而非“商品”为核心,并且要求缴纳“入门费”。在传销中体现为传销参与者的晋升是与“人头”息息相关。
 

再次,追求的目的是发展更庞大的人群数量,而非是商品销售本身。如果涉嫌构成犯罪,在主观目的上是以发展人的数量为目的,如果主观上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客观上也是通过鼓励等手段让他人销售更多的商品,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最后,在团队中的地位确定。传销的地位层级高低与发展人员的数量有关,而单纯的“团队计酬”营销,应当没有明显的地位差异,且层级结构较为合理,涉嫌传销犯罪的层级呈“金字塔”结构,其晋升是以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而单纯“团队计酬”模式中强调的个人能力的重要性,亦即“任人唯贤”。
 

综上所述,在认定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应当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单纯某一方面都不足以认定,或者说将导致错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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