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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插进买卖双方腰包的诈骗案
发表时间:2019-04-29 16:31:27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赵楠 
前言:
     近期,我所接到诸多当事人的咨询,最为印象深刻的是同一买卖关系的买卖双方都被诈骗了,笔者对此时大为诧异,是骗子的手伸的太长,还是买卖双方对合同签订、合同的履行未能在审慎的态度下进行。故提建议二三,供读者参考。


     买卖合同,即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是最为常见的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也是最为普遍的商品交换形式。相关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而且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新型欺诈,让人防不胜防。买卖合同纠纷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案件平均审理期限大致为四个月。因此,为了避免因买卖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以及减少因涉诉导致的时间成本投入,企业应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做到认真审查、谨慎履行。下面笔者通过案例来解构一下这种欺诈方式以提出法律建议供大家参考。

     李某是经营润滑油销售的商家,而张某是润滑油的购买者。某天,王某找到李某洽谈,王某表明了其购买润滑油的想法,并告知李某所购润滑油的收获地址。进而王某又伪装成销售商告知张某其有润滑油销售,遂张某达成了供货意向。在李某按照收货地址供货给张某后以后,王某收到货款失踪。当李某找到张某要求付款时,张某以货款已付而拒付。王某既假冒供货方又假冒收货方将货款以欺诈的形式占位己有,笔者认为其已涉嫌诈骗罪。供货方供货而不能得到货款,收货方付款收货货款确未到达供货方账上,双方遂产生争议。那么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买卖合同签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来进行风险规避呢,笔者给出以下建议。
  1. 当事人适格。在合同签订以前,一定要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对方为代理人,还应审查其代理资格。在审查完毕之后,要与被代理人进行确认。其次,还应对其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有效的查询,以确认公司的存续状态以及登记地址。
  2. 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合同包含的条款必须齐全,尽力对各类风险进行综合把控,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合同用语方面一定要规范,避免歧义。
  3. 货物交付。交货时一定要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接收货物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后,一定要保存有收货人签字的收据。在交付货物之时,尽可能保存能够证明有交付事实的证据,比如拍照,录像等。货款的收支尽可能通过公对公的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4. 证据的保存。在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合同均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签订。因为一旦涉诉,将涉及举证质证等事宜,一旦证据不足,可能将会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导致的败诉责任。
  5. 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在合同中,应尽量约定管辖法院为己方所在地法院。
     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合同,但是审慎签订,尽责审查,臻求完善,将会尽可能降低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以实现合同利益的维护。

     法条引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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