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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驾注销驾驶证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9-04-15 20:00:03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赵楠 
   据政府有关报告显示,我国吸毒的人群呈现出年轻化趋势,吸食毒品的人均年龄为28岁,结合公安部的数据,在这些吸毒人群中拥有驾照的人数又为数不少。吸毒者吸食毒品后,反应能力明显下降,加之吸毒致幻,会使驾驶员的方向感以及距离感出现错乱,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与酒驾相比,毒驾的行为更为恶劣,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

 

   频发的吸毒驾驶行为暴露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出于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就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有关问题发布了于2012年07月31生效的《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建立毒驾违法行为查处机制第一款为加大查处毒驾力度。该条具体内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时,要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驾驶人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送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要查询、比对吸毒人登记信息,属于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由本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抄告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注销驾驶证。此时的吸毒驾驶行为不一定会受到注销驾驶证的处罚。

 

   但公安部颁布的于2016年01月29日生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驾驶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该规定第七十七条表明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依据该条款可以得知,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受到注销驾驶证的处罚。此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规定了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从中可以得出,毒驾只有根治方可遏制其危害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援引法律法规情况:

   1.《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2012年07月31日生效)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04月01日生效)

   3.《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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