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如果以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能够让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因此,借贷关系以及基础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关系着案件的审理方式以及法律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则需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
通过此次判决的研读以及案件事实的分析,可以得出,案件判决走向的天平始终会偏向于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一方。本案上诉人李某的诉求之所以被予以驳回,被上诉人陈某的一审诉求得以在一审,二审中都能够的到支持,分析原因,可以得出,被上诉人一方通过合同以及其他补充协议的证明,使其贷款关系的证明以及其他诉求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上诉人李某若想转借贷关系为债权纠纷关系,最终让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款规定认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从而发回按债权纠纷进行重审,则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以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如若不能,则需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的不利的后果。
一审事实以及二审事实的认定,李某、陈某都是以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为证据,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为何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呢?也就是仅凭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法院并没有认定原基础法律关系即债券纠纷关系关系的成立而是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关系并适用了相关借贷纠纷法律进行适用。那么在实践中,签订借贷合同的时候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并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成立的条件可知,民间借贷关系首先要有合意。但是不严谨的约定使得这种合意处于一种模糊的界限,从而引起很多模糊不清的纠纷进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但是,在实践中法官综合运用经验规则与自由心证原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则,通常可以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存在。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同样的证据经过不同的法律援引及证明,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案件的走向。事实是,而法官在语义模糊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据面前根据经验规则和自由心证作出通过法律援引作出的判决,也是在原被告双方举证的前提下得出的。因此证据的搜集以及证据的证明在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合同等书面性文件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金钱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作为借款方,更要为自己保留已经履行了借款相关事实的证据,从而在诉讼中更加顺利地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分析,单凭合同不能当然认定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因此,我对民间借贷提出以下建议,以规避风险,保障权益。
1、现在生活中,很多借贷关系都是发生在亲朋友好友之间,无论现金交付还是转账支付,都应保留相关足够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借条、合同不等于就万事大吉,法律风险隐患需要防患未然。
2、借款无论金额大小,尽量用转账支付的方式,并且保留相关支付凭证。借款还款都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双方都应考量还款能力以及是否利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4.关于合同的约定一定要明确,避免不必要的事实证明使自我的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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