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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
发表时间:2019-03-06 09:19:59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龙正辉 
     机动车普遍应用于生活生产活动的当下,每个人在生活和工作中都与机动车有着各种各样的牵涉。因此,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我们而言及其重要。那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会出现驾驶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此时应如何分担赔偿责任?本文将以案例形式对此问题进行解答。

     案情:

     2018年6月6日,王某驾驶高某所有车辆与周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有关保险公司定损及维修店维修,修车费为1000元。另查明,王某所驾驶车辆在安诚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周某起诉王某、高某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产生车辆维修费用1000元的事实清楚,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亦无不当,故王某应就上述车辆维修费1000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驾驶的高某所有的车辆在安诚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高某系车辆所有人,周某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明高某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情形的证据,故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某的相应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律师建议:
     在生活中
     一、机动车所有人
     1、尽量不将车辆借与他人;
     2、出借或出租车辆前应审慎核查使用人情况;
     3、出借或出租车辆前应将检查车辆状态,切忌将故障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
     二、车辆借用、承租人:
     1、结合自身情况,审慎借用、承租车辆;
     2、借用、承租前对车辆进行仔细检车,确保车辆不存在缺陷;
     3、驾驶机动车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充分注意行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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