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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无证房屋在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中的处理意见
发表时间:2019-02-23 10:18:00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陶世鸣 
      在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对于无房产证(或“小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本文结合各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倾向于不处理产权问题,仅决定分配房屋使用权的处理方式。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违法建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对违法建筑产生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处理意见

      意见一法院不处理权属问题,可根据情况判决由谁使用(再可视情况由使用一方向另一方予以一定的补助)。主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而同居关系法律纠纷可部分参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持这种意见又认为,该条文中的“房屋”不区分合法与非法。
      意见二法院不予处理(包括权属与使用)。持这种意见的认为,不处理权属问题,是因为小产权房设计土地管理政策,法院不能干涉;不处理使用问题,是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房屋应当理解为合法房屋,对于非法房屋,法院不予处理。此种情形,可以待确权后另行就财产问题起诉。
      意见三可以处理。持这种意见的认为,现行法律及政策的相关精神禁止农村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互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而在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中,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所以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以上三种处理意见在离婚关系中无证房屋的处理案例中均由体现,从法律解决纠纷的目的来看,意见一判决“无证房屋归属于其中一方使用,获得使用权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相对比较合理。

案例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武民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

      阮凤玲于1992年开始与陈汝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4年左右,阮凤玲与陈汝成在同居生活期间购得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马池九队(现名马池三村)的平房一间半。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于2004年3月22日登记在阮凤玲名下,证号为东国用(2004)第030505019、使用权面积为49.36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2004年下半年,该房屋被改建成一间半四层楼房,但未办理改扩建审批手续,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3月16日,阮凤玲将陈汝成诉至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其与陈汝成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房产等。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7)东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阮凤玲与陈汝成的同居关系,并对双方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后双方均不服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武民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中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的部分予以维持,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了改判,判决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马池三村××一间半四层住房一栋,第一、三、四层由阮凤玲居住使用,第二层由陈汝成居住使用,第一层至第二层的楼梯由阮凤玲、陈汝成共同使用。

四、分析

      在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中,如涉及无证房屋的分割问题,确定诉讼请求时应当注意:无证房屋产权不明晰,无法通过法律对其产权进行保护,那么请求分割房屋产权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结合相关司法判例,比较合适的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分割无证房屋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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