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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认定,你真的了解么?
发表时间:2019-01-07 09:22:57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吴维江 
     经济和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更是让众多参与者深恶痛绝。在司法实践中,传销案件往往会涉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比如最近引起社会热议的善心汇案,一方面以发展人员数量的多少计酬、返利,一方面又一高利息全额返还所谓“入会费”方式吸引人们参加该组织。这就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时常带有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那么,该案如何认定,如何处理?

     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张天明为法定代表人,出资51万;2016年5月,张天明等人通过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大肆发展会员,截至2017年,善心汇共有500多万会员。2018年12月14日,双牌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天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天明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一亿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善心汇的会员收益分为静态和动态,静态收益是按照投资金额,在一定时间后,返还投资成本,并给予5%-50%的利息。这就相当于通过投资入股、委托理财方式吸收资金,该收益完全符合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 而动态收益则是通过拉拢其他会员,按其下会员投资的百分比获取收益,这是典型的传销行为,符合刑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形。通过该案可能涉及的三个罪名,下面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范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属于金融诈骗范畴。这就需要确定犯罪事实到底是扰乱市场秩序,还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者是金融诈骗。

     二、三个罪名通常都带有一定的欺骗手段,但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并不影响罪名认定。

     三、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少呈现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而是一种普片式的辐射型结构,集资人和投资人之间一般是直接投资返还关系,不会出现层级特征。组织、领导传销往往存在较复杂的层级金字塔结构。资金通过每个层级往上层流动。但是,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传销刑事犯罪主要是追究人数多且三层级以上的组织、领导者。

     四、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红的依据一般是投资额本身和集资人对投资者的还本付息承诺。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则是以发展下层会员的数量或“入会费”多少为分红计酬根据。

     五、集资诈骗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组织、领导者都无法支配涉案资金,那就不可能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善心汇案中,会员的大部分钱是打入张天明的个人账户,其他骨干成员也有部分的非法所得。提起公诉时,公诉机关就要对被告人将资金挥霍、携款潜逃等承担举证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都带有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高刑是十五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为十年。因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如涉及到这三个罪名,从有效辩护的方面考虑,根据被告人实际情况可以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方向进行辩护。因此,在审判实践的过程中,深入了解该三个罪名是非常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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