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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发表时间:2018-12-04 16:04:33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已分类垃圾 禁止混装运输

  日前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对垃圾分类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草案)》的提审,标志我省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

  为了全方位推进垃圾分类,《条例(草案)》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鼓励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的公约,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组织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垃圾分类、处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约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针对群众反映“垃圾扔时分了类、运输却是一锅炖”、垃圾分类标志不够明确、餐厨垃圾去向失控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分类标识和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明确,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明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

  根据《条例(草案)》,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违反该规定,将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肖达钰莎)

  ■相关链接

  建立电子废物回收网络

  《条例(草案)》规定,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多渠道回收、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

  同时,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回收电子废物,送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根据《条例(草案)》,餐厨垃圾应当按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禁止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违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禁止将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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