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草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七项生态环境信息,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最高罚款10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开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情形;建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自行环境监测的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以及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环保举报热线、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途径,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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