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表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但是合同没有约定履行义务顺序真的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吗?我们将通过下面的案例为您解答。
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3日,xx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2月6日,xx实业公司与xx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xx实业公司以1亿元受让xx投资公司持有的xx旅城公司13.3%股权,此后双方履行了上述约定。2013年5月15日,经xx实业公司要约,xx投资公司承诺回购xx旅城公司13.3%股权。时至今日,xx投资公司仍未依约向xx实业公司支付回购价款。请求判令xx投资公司向贺盈实业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xx投资公司以《承诺函》未规定合同义务履行顺序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审判结果
(1)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2)在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所持有的xx旅城投资有限公司13.3%的股权过户到成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三、本案焦点
xx投资有限公司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该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没有约定履行债务先后顺序的情况(如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以另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且合同中未规定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但这并不表明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对抗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所产生的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履行债务的期限已经届至,即使没有约定债务履行顺序,履行债务期限届至的一方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本案中,《承诺函》虽然没有约定债务履行顺序,但是明确约定xx投资公司支付款项的时间为承诺做出后9个月内,办理股权过户的时间则没有明确约定;在诉讼中xx投资公司并未提出股权过户的要求,但其承诺的回购价款支付时间已经届满。所以,xx投资公司关于“《承诺函》未规定合同义务履行顺序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xx投资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以及在xx投资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完毕后xx实业公司履行股权过户义务是合理的。
五、结束语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适用于合同双方履行义务没有顺序的情况,但即使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如果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至,那么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仍然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通过明确规定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或者咨询专业律师意见的方法来避免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以合同没有规定义务履行期限为由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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