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维
【案情简述】
2008年,贵阳李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双方都是再婚。2009年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在贵阳市小河区共同购买了公寓一套,并花了10万元装修,权属登记人是张先生。2017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由两人平分。但在李女士搬出该公寓后,张先生拒绝平分该房产。李女士委托律师起诉张先生,要求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意思表示真实,在签订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法院判定,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遵守《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条款,张先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该房产权益进行分割。
【律师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们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依据现行法律,除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是不能就离婚协议内的财产分割条款反悔的。所以张先生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李女士可以请求法院支持要求张先生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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