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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立医院3月1日起将按病种收费
发表时间:2018-01-27 13:20:08   来源:多彩贵州网 
  3月1日起,贵州省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费的政策,目前我省已列出100个病种及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超过最高限价按最高限价收取,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此举旨在规范临床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昨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关于公立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披露,3月1日起,我省的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费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规范临床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按病种收费,病种数量100种。

  据悉,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在向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以诊断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的收费方式。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等各种费用。

  根据通知,本次收费标准及执行范围为100个病种,主要包括急性单纯性阑尾炎、胆管结石、慢性胆囊炎、老年性白内障等,并设定市级最高限价(省发改委官网已经公布100个病种和收费价格),在此基础上省级公立医院上浮10%,区级公立医院下浮5%。

  执行范围为省、市、区三级城市公立医院(含行业管理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城市公立医院)。具体参见省医改办及各市州医改办所公布纳入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院名单。

  通知还指出,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超过最高限价按最高限价收取,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等费用转为门诊收费。医疗机构要确保医疗质量,不得推诿患者,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

  通知明确了进入和退出机制,接诊符合病种进入条件的住院患者执行按病种收费,医疗机构不得以变换主诊断、主麻醉等方式规避。凡执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医疗机构要与患者签订病种收费协议书,不再向患者及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一日费用清单”。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因出现合并症、并发症,医疗机构可退出按病种收费管理,仍按项目收费方式结算,退出按病种收费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并告知患者。

  通知要求,我省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政策合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群众费用负担。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医保经办机构要通过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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