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经修改的《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提审。根据最新的《条例(草案)》,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等行为,最高可处罚款五十万元。
贵州省历来十分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为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此前,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曾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经修改的《条例(草案)》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禁止九项行为。其中,在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或设置油库,或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罚金额由此前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修改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分章节对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船舶水的污染防治进行细致规定。其中,针对贵州省较为普遍的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同时划定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域,对散养户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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