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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不同程度冲击多个行业合同履行 专家建议
发表时间:2020-03-02 09:46:43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疫情之下,合同作为经济活动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其订立、履行也受到广泛影响。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疫情发生以来,北京、湖北、福建等地纷纷出台司法意见,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其中就包括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疫情的持续对一些合同交易造成了什么影响?当事人出现合同纠纷之后该如何解决?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疫情影响合同履行
 
  容易引发大量纠纷
 
  疫情之下,在北京某繁华商圈开餐厅的王先生心急如焚。
 
  春节之后,王先生每天都关注疫情信息,盼望疫情尽快过去,“餐厅已经暂停营业一个月了,但员工工资要照发,租金也没有减免”。
 
  两周前,王先生联系商圈管理方希望减免租金,对方说首先需要看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研究之后再予以答复。
 
  “但对方到现在还没回复。”王先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就担心双方在这上面会有纠纷。”
 
  像王先生这样,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响的商户不在少数。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文华发现,从目前的情况看,疫情对合同种类的影响非常广泛。除了大家能够看到的餐饮住宿、物流交通等方面的合同外,还有劳动合同、医疗合同等。
 
  李文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种影响体现在合同订立前、订立中、履行、解除、中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纠纷解决等方方面面。
 
  据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刘爱君观察,疫情发生以来,但凡是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承揽加工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广告合同,演艺经纪及演出合同,以商业用房租赁为代表的租赁合同等,都会受到影响。
 
  刘爱君对《法制日报》记者称,这种影响最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上,进而引发合同双方责任承担的变化。例如,合同一方或双方可能会以目前的疫情构成合同履约障碍为由提出延期履行或中止履行,从而引起合同条款的变更;也会出现合同一方或双方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
 
  “此外,涉及合同条款的变更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达成的平衡被打破,因此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较为普遍,进而引发纠纷。”刘爱君认为,“像金融类合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各类信贷合同的履行上,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因现金流或生产经营受限或收入减少而导致的迟延履行问题。”
 
  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晓林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因为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为防控疫情所采取的交通封锁、人员隔离、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征收征用、停业停产等行政措施,都可能对合同双方的履约能力、履约成本、履行可能、履行预期等造成影响。
 
  王晓林对《法制日报》记者称,就目前来看,在合同领域,以交付特定物为标的、以提供劳务或工作成果为标的合同受到的影响更大一些。因为疫情影响的原因,这些合同相比原先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都会受到或大或小的影响,严重的可能造成合同迟延履行或客观上不能履行,进而引发大量的合同纠纷。
 
  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称,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臧铁伟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具体来说,合同因疫情不能履行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李文华认为,关于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既有可能涉及不可抗力的情况,也有可能涉及情势变更的情况。
 
  在刘爱君看来,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正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刘爱君解释说,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的暴发属于一种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解除属于法定解除条款,与约定解除有区别。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可直接行使解除权;而约定解除是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刘爱君说,“此次疫情是否所有合同都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要分情况,因不可抗力的发生直接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可以适用,间接不能履行不适用。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行业、不同合同标的、不同履约方式、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王晓林认为,民商事合同签订各方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同时因为各地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带来障碍,合同当事人对疫情不能克服,因此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讲,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王晓林还提醒说,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不可抗力在具体合同履行中的适用,应结合缔约时间、疫情在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及造成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等,作出具体认定,而不能不加区别的将其适用所有合同的履行。
 
  在王晓林看来,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合同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基于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应的权利。
 
  多地出台司法意见
 
  依法审理合同纠纷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一些地方纷纷出台司法意见,提出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提出“依法审理好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主张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减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
 
  湖南、福建、重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相关司法意见,要求依法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案件。
 
  对此,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们认为,疫情在短期内无法结束,对于因此导致的合同纠纷,须依法及时处理,定分止争。
 
  刘爱君建议,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及时沟通协商,遇有履约困难的一方或双方均应努力避免损失扩大,或有义务避免出现违约责任而给对方造成新的损失。
 
  刘爱君解释说,如果疫情影响与不能履行合同的因果关系不能直接对应,合同一方或双方均不能免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违约责任。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出现间接影响的,因不符合不可抗力条件,有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但如果迟延履行一方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其履约行为及履约态度都可以作为法院判定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
 
  李文华的建议是,在疫情持续期间,如果双方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则应该就其变更的内容进行尽可能明确的约定;双方如果一时之间不能就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履行中止等问题达成新的合同,则应该通过公证等形式及时保留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证据,以备索赔或者解除合同、减轻或免除自己违约责任之需。
 
  王晓林则从实务角度给出了建议:“及时查看相关合同条款,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制定应对方案。充分考虑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尤其要综合考虑区位影响、行业特点和行业政策、合同履行的方式,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达到了无法履行合同的程度,还是增加了履行难度,通过变通的方式也能够履行。原则上如果疫情导致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可以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疫情仅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增大,不至于无法履行,可寻求情势变更制度的救济。”
 
  王晓林还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影响后的第一时间内发出通知。
 
  “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无论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还是不受疫情影响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均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王晓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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