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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采取限制消费 可给予被执行人1-3个月宽限期
发表时间:2020-01-02 14:04:52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今天(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提出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 给予其一至三个月宽限期

  《意见》要求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其第15条规定,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需紧急赶赴外地的 可暂时解除限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意见》第17条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

  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

  再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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