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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发表时间:2019-11-06 13:54:00   来源:贵州司法行政网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起草了《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201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11月4日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节约用水纳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更是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将节约用水放在优先位置。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的指导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节约用水的系列决策部署及有关要求,我省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一是规定了节约用水工作遵循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明确了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约用水工作格局,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二是针对目前省直相关部门节约用水工作职能职责不清晰的情况,采用非常规表述方式,对省直相关部门节约用水工作职责分工予以细化明确,促使省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有力保障节约用水工作高效推进。三是将节约用水规划、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水资源论证、节水“三同时”、用水定额、用水计划、计量与监控、水平衡测试、用水统计等制度法治化,强化法律保障。四是规定了工业、农业、高耗水服务业等行业应当采取的节约用水措施;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节水产品和设备,公共建筑应当安装或限期更换节水型器具,符合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五是规定了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督促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采取措施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节约水资源。六是规定除消防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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