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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出台《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9-07-26 12:21:04   来源:贵州司法厅网站 
         为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促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民警依法履职能力,2019年7月22日,中共贵州省司法厅党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试行的《贵州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

一、制定出台《暂行办法》的现实缘由

《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试行以来,在加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办法》试行距今已十年,其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司法行政工作实践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组织、社会群众对新时代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及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办法》已明显不适应警务督察服务司法中心工作的需要。一是适应劳教制度废止的需要。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原《办法》中诸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及“劳教所人民警察”等相关内容已失效,应及时删除、更新,以此推动修订工作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同时,这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4月21日在听取司法部关于2013年司法行政工作和2014年司法行政工作安排的汇报后,明确提出的要做好废止劳教制度后续衔接工作的要求。二是原《办法》警务督察范围较窄、警务督察理念及方式方法较为传统,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新责任新使命,亟需扩大督察范围,增加督察手段,创新督察理念,以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监督、查纠、服务、保护”功能。三是现有警务督察制度不健全,影响督察效果的取得。当前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面临任务重和教育改造矫治难度大的压力,对监所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执勤活动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这是对建章立制补足警务督察制度不健全的短板,达到增强警务督察效果,提高人民警察规范执法水平客观现实的需要。因此,制订出台《暂行办法》十分必要。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6章35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宗旨以及在制定过程中参照的主要上位法依据,适用范围,警务督察的定义、贯彻的方针、结合的原则、发挥的功能以及实行的制度等。

(二)第二章“警务督察机构和人员”(第七条至第十二条)。首次倡导性建议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三级警务督察工作机构,明确了各级领导关系;由于人员编制所限,明确警务督察人员由专(兼)职人员组成,承担警务督察具体实施工作;对警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并要求定期对警务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此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明确警务督察机构及其警务督察人员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所需经费、装备由所在单位保障。

(三)第三章“警务督察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突出警务督察预防职能,明确警务督察机构应当着重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要害部门和重点执法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纠防并举,注重预防;对警务督察的内容进行了完善,首次将处置突发案事件落实情况、处置控告申诉的情况及狱务公开、所务公开等明确为警务督察内容;同时明确省司法厅决定对全省监狱、戒毒所进行挂牌督察时,具体由厅警务督察总队实施;对督察的程序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四)第四章“警务督察工作方式和要求(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对警务督察的工作方式予以明确,首次将交叉驻在式督察、视频督察等内容列为督察工作方式;要求现场督察不能少于2人,并对其不同形式时的督察着装予以规范;首次明确了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及重大事项督察的工作要求;规定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交叉督察或者联合督察等,并可以派出警务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对警务督察机构开展督察活动的次数予以明确,便于量化管理;对警务督察机构及其警务督察人员的履职要求进行了规定。

(五)第五章“警务督察权限和处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规范了警务督察机构及其警务督察人员履行警务督察职责有权采取的十项措施;规定被督察对象对督察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督察决定的执行;规定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发现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对警务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为更好的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明确警务督察的结果可以作为考核部门对单位年度考评、警察个人考核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警务督察标志、证件和《警务督察通知书》等常用格式文书由贵州省司法厅统一制发;解释权由贵州省司法厅负责;《暂行办法》的施行时间及《办法》的废止时间。

三、《暂行办法》的现实意义

警务督察是完善与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必由之路,是坚持依法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方针、提高民警素质、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人民警察性质和宗旨,进一步密切新形式下警警关系的措施,是把司法行政工作始终置于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的重要措施,是反腐倡廉的有力手段。《暂行办法》的出台,实现了以变应变、以动制动、拓宽了监督层面、扩大了监督权限,完成了监督方式的转变,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监督滞后、监督无力的突出的问题;实现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监督,监督工作前移,防止和减少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实现由警风警纪督察转向全方位警务督察,所有人民警察、所有公共权力都置于更直接、更深入、更及时、更时效、更具权威的监督之下;实现由单纯惩戒向全面履行监督、查纠、服务、保护等职能转变。《暂行办法》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惩戒少数,教育多数,增强其法治观、纪律性和执行力,推动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从而奋力承担起新时代全面依法治省的新使命新任务,切实履行好维护一方稳定、守护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贡献我们警务督察工作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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