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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定汇总
发表时间:2019-05-10 18:27:00   来源: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2019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正式生效,该通知规定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标的调整为“上限为50亿”,标的额在50亿以上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我国各级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具体规定包括哪些呢?以下我们来进行梳理。
 
 
法院层级
 
管辖案件类型
地区/标的
  1类地区 2类地区 3类地区 4类地区
 
 

基层法院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 ①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法 不满一亿 不满3000万 不满1000万 不满500万
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法 不满5000万 不满2000万 不满1000万 不满500万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①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法 一亿以上,不满50亿 3000万以上,不满50亿 1000万以上,不满50亿 500万以上,不满50亿
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法 5000万以上,不满50亿 2000万以上,不满50亿 1000万—50亿 500万—50亿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50亿以上
 
最高法院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军事法院
 
一审民商事案件
解放军军事法院:一亿以上
大单位军事法庭2000万以上
基层法院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法规定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浙江、安徽、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部分一审法院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案件标的额限制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涉外审判庭/专门合议庭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
(五)信用证、保函纠纷案件,包括申请止付保全案件;
(六)对第一项至第五项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七)对第一项至第五项案件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但当事人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八)跨境破产协助案件;
(九)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前款规定的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
 
1类地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2类地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陕西、贵州、新疆
3类地区: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4类地区:西藏、甘肃、青海、宁夏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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