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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捎带手表被判走私案例
发表时间:2019-04-23 19:42:06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周易 
   一、找人捎带手表案例

 

   1、王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 刑初47 号刑事判决书犯罪事实:王某在淘宝网开设网店销售手表。2012 年6 月至2015 年4 月间,王某从香港卖家处购买手表后,为谋取利益,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便以支付“代工费”的形式,利用“水客”采取人身藏匿的方式,将手表走私入境,并销售牟利。2012 年6 月至11 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接受王芳的雇佣,组织“水客”逃避海关监管,为王某走私手表,并收取费用。经核,王某走私手表231 块,偷逃税款人民币3166882.59 元;曾某走私手表62 块,偷逃税款人民币895459.26 元。

 

   2、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 刑初145 号刑事判决书犯罪事实:2011 年9 月至2012 年10 月间,杨某某在香港嘉华杨某1(已判决)处购买欧米茄、劳力士、天梭等名牌手表28 块,采取雇人随身携带的方式走私入境,后销售给他人或待售,偷逃税款人民币400262.1 元。2012 年11 月24 日,侦查机关在林某2(已判决)的租住地搜缴由杨某某通过曾某1(已判决)走私进境的殴米茄牌等走私手表15 块。2016 年10 月23 日,杨某某向哈尔滨海关缉私局投案。上述两案例均是被告人找人捎带水表,裁判结果均判被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杨某走私,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手表,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50 万),但积极退赃、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5 万。

 

     二、替人捎带

 

   范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2 号犯罪事实:2012 年1 月4 日,被告人范某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01)从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查验,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怀表6只,未申报。海关按规定扣留5 只怀表,放行1 只怀表。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

 

   上述5 只怀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4129.2 元。2013 年5 月21 日,被告人范某某从罗湖口岸出境时被罗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归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范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怀表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受人雇请,为赚取带工费而从事走私,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涉案的走私物品怀表5 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主要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2、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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