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7 年 8 月 3 日,贵州祥云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物流)与众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众安财险)签订《物流责任保险单》,约定保险标的为其承运的普通货物、易碎品,保险额度为 100 万;免赔率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5000 元或者损失的 10%,以两者高者为准;保险期间为 2017 年 8 月 6 日至 2018 年 8 月 6 日。双方在《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了众安财险责任免除范围。
2018 年 7 月 4 日,祥云物流驾驶员张俊杰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因下雨路滑刹车失灵,发生侧翻。《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俊杰负全部责任。承运书籍遭受损毁,价值 40 万元。事故发生后,祥云物流申报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运输车辆超重运输,且祥云物流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为由拒绝理赔。
二、争议焦点
道路运输许可证过期,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三、同类案件检索
1、运输许可证过期并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不是法定免责事由。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运输资格证是交管部门对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不是衡量驾驶员驾驶水平的标准,驾驶员有合同的驾驶证,资格证过期并未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利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8)鲁1625 民初 1399 号
2、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其公司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十条规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8)豫 17 民终 455 号、(2918)粤 0605 民初 17012 号
3、概括性的免责条款用黑体加粗字样、签字确认仍视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二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许可证”仅仅是概括性描述,并未列举道路运输许可证,该许可证也只是行政管理的需求。该证过期并不直接导致驾驶行为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加大保险公司理赔责任;免责条款的生效必须经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就保险人行使提示和说明义务做了解释,并规定对免责条款就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说明。虽然用了黑体加粗字样,投保人后盖章确认。但审查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均是概括性描述,并没未明确概念。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下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是否包括从业证书的履行说明义务。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5 民终 95 号
四、诉讼风险
1、举证不能的风险。
2、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3、超重与事故发生的因果联系决定保险公司免赔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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