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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院通报6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19-04-14 14:12:26   来源:多彩贵州网 
 4月13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4月12日至13日上午,贵州7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批涉黑恶案件,其中涉及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行为。
乌当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现将部分涉黑涉恶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胡占奎等14人涉黑案胡占奎案

  由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一审,2019年4月13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胡占奎等人利用宗族势力,通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手段确立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以胡占奎为首、以宗族血源为纽带的人数较多、骨干成员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赌博、非法采矿等方式非法敛财,获取经济利益用以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在赫章县德卓乡大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操纵、扰乱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在该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经济秩序。胡占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其中1人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人被并处罚金共人民币八十余万元。

  二、邓海桃等10人涉黑案邓海桃案

  由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一审,2019年4月13日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邓海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受到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长期混迹于社会,以同乡、亲友等名义为纽带,采取发放工资、提供住宿等手段拉拢社会闲散人员从事高利放贷等非法活动,逐渐形成以邓海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收取高利贷款、争抢工程、寻求“保护伞”过程中,多次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非法获利24万余元用于该组织活动。该组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称霸一方,破坏基层组织建设,共造成多人轻伤、轻微伤及财产损失,致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报案后又撤案,证人不敢作证,在乌当区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乌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海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9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共人民币四十余万元。

  三、朱兴永涉恶案朱兴永案

  由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一审,2019年4月13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朱兴永与杨佳驹、黄友华(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纳雍县百兴镇一带吃喝玩乐,出入该镇“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行为,逐渐形成以杨佳驹为首,朱兴永、黄友华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4年以来,朱兴永伙同杨佳驹、黄友华等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百兴镇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纳雍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兴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周曾富、费明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周曾富、费明高案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一审,2019年4月13日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特巡大队辅警周曾富、费明高在被抽调协助办理周某宇涉嫌犯罪案件期间,违反工作规定及保密协议,利用职务便利,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为周某宇与其家人传递案件信息,企图帮助周某宇逃避处罚。钟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曾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费明高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五、李庆龙等10人涉恶案李庆龙案

  由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2019年4月12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何某(另案处理)纠集李庆龙、张海益等10人,以暴力手段,在兴义市区域内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李庆龙、张海益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因该团伙中部分成员在额头上纹有眼睛或菱形图案,该团伙又被称为“天眼帮”。该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庆龙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等刑罚。

  六、刘勇等12人涉恶案刘勇案

  由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2019年4月12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2017年5月至9月期间,刘勇纠集杨天玉、张健等人在兴义市辖区内,通过微信聊天寻找犯罪目标,先后7次用刘勇等人购买的“麻药”掺入被害人所喝的酒中,待被害人饮用后精神处于亢奋或其他异常状态下引诱其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使用作弊工具,通过换牌等打假牌方式控制牌局输赢实施诈骗。在诈骗完成后,刘勇又安排其手下将被害人强行拉到野外进行威胁、恐吓,向被害人追收非法债务。刘勇将非法获取的钱财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逐渐形成以刘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勇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11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共人民币四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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