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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架空层归属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9-03-20 11:44:37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赵楠 
     名词释义
 
     架空层,是一个建筑用词,其是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也就是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在现代建筑领域,开发商为了迎合业主对高质量居住环境的需求以及追求建筑利润最大化,而对架空层结构的建造颇具青睐。那么建筑物的架空层在法律层面的归属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归属问题。
 
     案例简介
 
     2003年9月,被告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颁发某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黄某、张某等人诉称,该小区花园xx栋首层在进行规划报建时即规划为架空层,架空层作为建筑物中公共结构支撑、无围合外墙的一个开敞性空间层,是一种附属物,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亦没有分摊土地使用权份额,不计算容积率,依法不具备成为专有部分的条件,不能登记成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商品房住宅小区架空层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被告为某公司发放产权证书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第三人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涉案的房屋xx栋首层在规划报建时即规划为架空层。该栋房屋已出售给全体业主。原告提出首层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的主张,符合客观实际,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启示
 
     在此次案件中,我们不难得出,符合一定条件的架空层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在不改变其原状的情况下对共有部分拥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因此,架空层如果能够从专有部分中权利中排除出来,并且能够认定为共有部分的条件下,架空层是归业主共有的。一旦认定为业主共有,那么全体业主即享有该架空层空间的共有和管理的权利。
 
   因此,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侵权行为人不合理的改造或者无权利的使用、占有属于业主共有的架空层情形,应及时沟通解决。如果侵权行为方一意孤行或者互相推诿搪塞,那么作为业主一定要进行积极主动的维权,以避免给广大业主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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