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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没有预售许可证的认购协议书可撤销吗?
发表时间:2018-05-04 09:45:15   来源: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梁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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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维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日陈XX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一份春雷广场商铺的认购协议书,协议上约定,乙方(陈XX)应在本协议签订7日内,凭此认购协议书及有关资料与甲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中定金转为购房款。如乙方未能按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甲方(房开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认购协议,并有权将乙方所认购的商铺另行出售,且定金不退。同年12月6日,陈XX得知,甲方(房开公司)并没有取得相关商铺的《预售许可证》。与房开公司协商退回定金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定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房开公司与陈XX的认购协议书无效,应退还定金。
 
   【律师看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房开公司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无权与陈XX签订认购协议书,也无权与陈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无效合同,应退还陈XX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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