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发生纠纷,被人围殴,因反抗致人围殴人重伤或死亡,这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下面将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简介:被人围殴反抗致人重伤或死亡,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2013年11月,陈某与杨某、陈某某、叶某从阳江区驾驶摩托车回家,后曾某驾驶一辆助力摩托车追尾撞上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准备到医院验伤。曾某拿到归还的钥匙后将车启动行驶,见此,陈某、叶某、杨某认为曾某想逃跑,三人将曾某连人带车推倒在地,并动手殴打。其中,陈某持防盗锁向曾某的头部击打,曾某被打中头部后,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将围在身边的陈某、叶某刺伤,随后曾某也被对方刺伤。叶某、陈某经抢救无效均于当日死亡,曾某因伤势严重住院治疗,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九级。
法院判决:被人围殴反抗致人重伤或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认定,曾某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说法:被人围殴反抗致人重伤或死亡,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要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不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等;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
3、对象条件:针对不发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4、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具体到本案中,曾某驾驶摩托车撞上陈某的摩托车,这是后来侵害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但不能因为曾某之前是过错方而否认其具有防卫的权利,因此陈某等将曾某推倒在地并对其进行殴打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在陈某等对其殴打时曾某进行反抗满足正当防卫的时机的条件;曾某反抗的对象也是对其进行殴打的陈某等人,因此也满足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在本案中,陈某三人对曾某实施殴打行为,曾某进行反抗从而用刀将陈某、叶某刺伤,致使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双方人数差异悬殊的情况下,曾某使用武器是合理的,根据证人证言和法医鉴定,曾某是持刀乱刺,且均集中在胸部。若曾某少刺几下或者不是总刺要害部位,也同样能达到震慑的作用,但是考虑到在当时的情况下,曾某比较紧张、恐惧,因此认定为防卫过当,大幅的减轻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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