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贵州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内容、有关程序、保障措施等。
《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即无论城乡,凡是符合《意见》所列条件的对象,都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救助供养内容为向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
《意见》要求,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一般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谭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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